索 引 号 | 000/2021-00782 | 主题分类 | 对外贸易 |
发布机构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7-23 | 公文时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建设,促进呼和浩特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蒙俄经济走廊国家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意见。
一、产业政策
(一)本意见适用于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凡国家、自治区出台的适用于综合保税区属地的优惠政策,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均可适用。对入区企业奖励内容重合时,遵循“同级资金奖励政策不重复适用,其余政策择优适用”的原则。
(二)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促进产业发展。
(三)对于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个档位补贴只享受一次。
(四)加大对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每3万美元进出口额扶持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相关企业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建设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对于在综合保税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给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贴,补贴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从事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经营的企业,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通过评定其对产业带动综合效果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5%,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需通过管委会认定,真实有效的),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最高10万元人民币。
(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取得自治区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补助不超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的30%,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九)对综合保税区内的保税物流类企业,在园区内进行存储、集货、分拨货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年货物进出口量不低于50标箱的,每个20尺标箱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每个40尺标箱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补贴期限3年。
(十)支持海外仓、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建设,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智能搬运机器人、智能物流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经综保区认定,项目评审合格后,给予总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或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十一)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进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3年。
(十二)对于加工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租赁综合保税区内房产(包括厂房、仓库以及展示基地等)的企业,前3年补贴全额租金,后2年补贴50%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十三)对于保税展示类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装修总投资3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展示基地装修补贴。
(十四)凡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参加经管委会批准的境内外展览、展示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实际发生额的70%奖励(需提供相关通知、合同及票据)。
(十五)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分别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和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5%和18%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十六)对于保税加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总投资5%、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搬迁(物流)补贴。
(十七)对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因技术改造升级,转为生产制造环保、低碳、新能源、新材料等产品的,根据其新业务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十八)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以及为我市主导行业提供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的先进自用设备,经认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的,依据评估价格,享受18%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十九)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名牌出口商品。对当年新获国家“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首次申请国际商标,补贴注册费用的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具体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每件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不超过20个;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二十)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含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经外汇管理局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1亿美元的,按照每1亿美元扶持1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一)加强出口信保扶持力度。对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信保费用3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包含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海外直邮、B2B、B2C),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综合保税区,年进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进出口额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奖补资金按照年度发放,补贴期限3年。
(二十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对于呼和浩特市域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一年,通过综合保税区实现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十四)对于进驻国际国内跨境电商孵化基地或跨境电商平台的进出口企业,给予培训费、入驻费、营销费用等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70%,补贴上限1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二十五)对进出口业务发展稳健、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允许其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立即结汇或划转至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事后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进一步放宽预收货款结汇额度限制和预付货款等注销审核时间限制,提高信誉好的企业预收货款的结汇比例,预付货款企业可凭报关单等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六)对于在综保区内设立并登记备案的跨境进口企业,其首次进境销售的商品,特别是首次进口的肉食及其制品,在办理入境动物检疫许可证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效率。
二、人才政策
(二十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于综保区关于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
1.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2.电子商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
3.在国内外取得院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或相当层次的人才;
4.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区内企业急需的专业精湛、业绩突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5.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6.园区特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评审部门评定确认,给予政策中的相应待遇。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综保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与在综保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且与综保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综保区设立高级人才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综保区相关部门组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各类人才资助项目的审核工作。
(二十八)鼓励企业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培养特色产业基础人才,根据协议和培养成效,经评定,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十九)其他人才引进政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厅发〔2011〕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文件实施。
三、配套政策
(三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
四、其他
(三十一)鼓励和支持在综合保税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三十二)凡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允许增加或扩大经营范围。
(三十三)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13号。
索 引 号 | 000/2021-00782 |
主题分类 | 对外贸易 |
发布机构 |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7-23 |
公文时效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建设,促进呼和浩特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蒙俄经济走廊国家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意见。
一、产业政策
(一)本意见适用于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凡国家、自治区出台的适用于综合保税区属地的优惠政策,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均可适用。对入区企业奖励内容重合时,遵循“同级资金奖励政策不重复适用,其余政策择优适用”的原则。
(二)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促进产业发展。
(三)对于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个档位补贴只享受一次。
(四)加大对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每3万美元进出口额扶持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五)支持相关企业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建设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对于在综合保税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给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贴,补贴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从事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经营的企业,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通过评定其对产业带动综合效果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5%,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需通过管委会认定,真实有效的),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最高10万元人民币。
(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取得自治区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补助不超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的30%,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九)对综合保税区内的保税物流类企业,在园区内进行存储、集货、分拨货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年货物进出口量不低于50标箱的,每个20尺标箱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每个40尺标箱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补贴期限3年。
(十)支持海外仓、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建设,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智能搬运机器人、智能物流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经综保区认定,项目评审合格后,给予总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或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十一)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进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3年。
(十二)对于加工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租赁综合保税区内房产(包括厂房、仓库以及展示基地等)的企业,前3年补贴全额租金,后2年补贴50%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十三)对于保税展示类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装修总投资3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展示基地装修补贴。
(十四)凡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参加经管委会批准的境内外展览、展示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实际发生额的70%奖励(需提供相关通知、合同及票据)。
(十五)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分别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和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5%和18%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十六)对于保税加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总投资5%、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搬迁(物流)补贴。
(十七)对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因技术改造升级,转为生产制造环保、低碳、新能源、新材料等产品的,根据其新业务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十八)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以及为我市主导行业提供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的先进自用设备,经认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的,依据评估价格,享受18%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十九)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名牌出口商品。对当年新获国家“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首次申请国际商标,补贴注册费用的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具体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每件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不超过20个;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二十)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含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经外汇管理局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1亿美元的,按照每1亿美元扶持1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一)加强出口信保扶持力度。对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信保费用3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包含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海外直邮、B2B、B2C),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综合保税区,年进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进出口额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奖补资金按照年度发放,补贴期限3年。
(二十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对于呼和浩特市域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一年,通过综合保税区实现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十四)对于进驻国际国内跨境电商孵化基地或跨境电商平台的进出口企业,给予培训费、入驻费、营销费用等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70%,补贴上限1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二十五)对进出口业务发展稳健、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允许其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立即结汇或划转至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事后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进一步放宽预收货款结汇额度限制和预付货款等注销审核时间限制,提高信誉好的企业预收货款的结汇比例,预付货款企业可凭报关单等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六)对于在综保区内设立并登记备案的跨境进口企业,其首次进境销售的商品,特别是首次进口的肉食及其制品,在办理入境动物检疫许可证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效率。
二、人才政策
(二十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于综保区关于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
1.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2.电子商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
3.在国内外取得院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或相当层次的人才;
4.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区内企业急需的专业精湛、业绩突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5.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6.园区特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评审部门评定确认,给予政策中的相应待遇。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综保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与在综保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且与综保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综保区设立高级人才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综保区相关部门组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各类人才资助项目的审核工作。
(二十八)鼓励企业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培养特色产业基础人才,根据协议和培养成效,经评定,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十九)其他人才引进政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厅发〔2011〕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文件实施。
三、配套政策
(三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
四、其他
(三十一)鼓励和支持在综合保税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三十二)凡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允许增加或扩大经营范围。
(三十三)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13号。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邮箱:hcbz_edb@126.com 联系电话:0471-366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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