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4月27日自治区政府组织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3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这是我区标准化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区标准化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据介绍,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是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立完善我区标准化制度体系的需要,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需要。《条例》立足对接上位法、以问题为导向、总结提炼创新实践经验等原则,更加有效地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同时,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理念,结合我区标准化改革实际,在整体性、框架性设计上,与《办法》相比更加突出我区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共37条,可概括为“五大亮点”“六大突破”。“五大亮点”分别为:完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健全标准制定、实施、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加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衔接,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树立标准化意识。“六大突破”分别为: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并重转变。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明确内蒙古标准标识法律制度。加强对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条例》颁布后,我区将大力推进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做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工作。二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三是推动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要以更强烈的担当精神,切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记者从4月27日自治区政府组织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3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这是我区标准化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区标准化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据介绍,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是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立完善我区标准化制度体系的需要,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需要。《条例》立足对接上位法、以问题为导向、总结提炼创新实践经验等原则,更加有效地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同时,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理念,结合我区标准化改革实际,在整体性、框架性设计上,与《办法》相比更加突出我区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共37条,可概括为“五大亮点”“六大突破”。“五大亮点”分别为:完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健全标准制定、实施、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加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衔接,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树立标准化意识。“六大突破”分别为: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并重转变。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明确内蒙古标准标识法律制度。加强对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条例》颁布后,我区将大力推进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做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工作。二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三是推动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要以更强烈的担当精神,切实推动《条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