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驻区企业:
为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呼政发〔2023〕10号)文件,我委与市商务局联合拟定了《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文件进行公示,征求各相关单位、企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8月30日-2023年9 月 5日)。各单位、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情况反映,请在公示期内向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反映,电话0471-3661586。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呼政发〔2023〕10号)(以下简称“意见”)政策的实施,推动呼和浩特综保区高质量发展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出资设立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自2023年—2025年连续支持三年并将支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他一事一议事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条 凡国家、自治区出台的适用于综合保税区属地的优惠政策,呼和浩特综保区依照执行,意见中通用政策与其他类别政策可叠加适用,同级政策条款择优适用。
第二章 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呼和浩特综保区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相关备案登记资质。
(三)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四)在年度内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故以及无消防、海关事务、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性材料
1.申请报告,包含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取得的效果、费用支出情况等基本内容。
2.资金申报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备案登记的复印件。
4.相关财务凭证。如会计报表、经费开支明细表,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或企业现金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5.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6.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二)个性材料
1.申请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在提供共性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政策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根据外贸进出口额申报奖励、补贴,需提供年度进出口数据并经管委会核实认定;其中,申报租金补贴在核定进出口额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仓库、厂房等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缴纳相关证明、票据。
(2)企业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需提供项目立项、验收等证明材料,购买设备、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投入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相关票据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物流补贴,需提供货物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企业申报国家级物流企业奖励,需提供物流企业认定证明文件。
(4)企业申报外商投资补贴,需提供实际利用外资情况认定文件、企业申报年度的会计报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信息。
(5)申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
(6)申报服务外包奖励企业,需提供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收付汇凭证等材料。
(7)申报检测认证、保税维修奖励企业,需提供相关业务往来合同、收付汇凭证及相关票据。
(8)申报二手车出口车辆补贴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业务往来合同、收付汇凭证、车辆出口情况汇总表并与平台信息比对一致。
2. 申请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奖励政策,需提供其引进企业的进出口数据、企业申报年度的会计报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信息并经管委会认定核实;以商招商人员、企业、社会团体申报的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真实情况需经管委会认定。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审定程序:
(一)常年性类项目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受理。由申报单位向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提供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受理后,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进行初步审核。
2.联合评审。由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牵头,组织商务局、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3.资金安排。依据评审报告,由财政部门复审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4.项目公示。在呼和浩特综保区官方等媒体平台上对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安排由呼和浩特综保区管委会兑现。
(二)一事一议类项目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常年性类申报时间以呼和浩特综保区管委会发布时间为准。
(二)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一致;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票据及支付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项目的材料系外国文字的,应译成中文;所有票据和证明材料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受理部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呼和浩特综保区管委会负责对呼和浩特综保区奖励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奖励补贴资金发挥效益。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呼和浩特综保区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第九条 获得呼和浩特综保区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资金,并接受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套取、挪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8月22日—2025年12月31日。
各相关单位、各驻区企业:
为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呼政发〔2023〕10号)文件,我委与市商务局联合拟定了《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文件进行公示,征求各相关单位、企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8月30日-2023年9 月 5日)。各单位、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情况反映,请在公示期内向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反映,电话0471-3661586。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呼政发〔2023〕10号)(以下简称“意见”)政策的实施,推动呼和浩特综保区高质量发展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出资设立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自2023年—2025年连续支持三年并将支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他一事一议事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条 凡国家、自治区出台的适用于综合保税区属地的优惠政策,呼和浩特综保区依照执行,意见中通用政策与其他类别政策可叠加适用,同级政策条款择优适用。
第二章 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呼和浩特综保区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相关备案登记资质。
(三)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四)在年度内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故以及无消防、海关事务、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性材料
1.申请报告,包含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取得的效果、费用支出情况等基本内容。
2.资金申报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备案登记的复印件。
4.相关财务凭证。如会计报表、经费开支明细表,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凭证或企业现金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5.材料真实性确认书。
6.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视要求备查。
(二)个性材料
1.申请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在提供共性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政策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根据外贸进出口额申报奖励、补贴,需提供年度进出口数据并经管委会核实认定;其中,申报租金补贴在核定进出口额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仓库、厂房等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缴纳相关证明、票据。
(2)企业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需提供项目立项、验收等证明材料,购买设备、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投入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相关票据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物流补贴,需提供货物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企业申报国家级物流企业奖励,需提供物流企业认定证明文件。
(4)企业申报外商投资补贴,需提供实际利用外资情况认定文件、企业申报年度的会计报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信息。
(5)申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
(6)申报服务外包奖励企业,需提供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收付汇凭证等材料。
(7)申报检测认证、保税维修奖励企业,需提供相关业务往来合同、收付汇凭证及相关票据。
(8)申报二手车出口车辆补贴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业务往来合同、收付汇凭证、车辆出口情况汇总表并与平台信息比对一致。
2. 申请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奖励政策,需提供其引进企业的进出口数据、企业申报年度的会计报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信息并经管委会认定核实;以商招商人员、企业、社会团体申报的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真实情况需经管委会认定。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审定程序:
(一)常年性类项目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受理。由申报单位向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提供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受理后,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进行初步审核。
2.联合评审。由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牵头,组织商务局、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3.资金安排。依据评审报告,由财政部门复审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4.项目公示。在呼和浩特综保区官方等媒体平台上对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安排由呼和浩特综保区管委会兑现。
(二)一事一议类项目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常年性类申报时间以呼和浩特综保区管委会发布时间为准。
(二)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一致;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票据及支付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项目的材料系外国文字的,应译成中文;所有票据和证明材料查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受理部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呼和浩特综保区管委会负责对呼和浩特综保区奖励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奖励补贴资金发挥效益。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呼和浩特综保区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第九条 获得呼和浩特综保区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资金,并接受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套取、挪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8月22日—2025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
承办单位: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邮箱:hcbz_edb@126.com 联系电话:0471-366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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